江 西 省 教 育 厅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赣教字〔2009〕9号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市、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编办,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两个通知(教师[2006]2号、[200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我省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是国家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新教师补充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有关市、县和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有关市、县要分级建立由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组成的“特岗计划” 联席协调工作机构(项目办公室设在市、县教育局),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抓紧做好实施“特岗计划”的各项工作。有关高校要动员毕业生积极报名,做好政策宣传和鼓励引导工作,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在就业部门建立“特岗计划”项目办公室。有关市、县和有关高校项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名单、联系方式,请有关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校填表(附后)报送省教育厅师范处,及时加强联系沟通。
省教育厅师范处联系人:熊礼淼,电话:0791-6219536。
附件:
1、江西省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2、“特岗计划”项目办公室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 特岗计划 实施方案 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1:
江西省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以下简称“特岗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特岗计划”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实施“特岗计划”旨在通过公开招聘,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数量不足、年龄老化、学科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从而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职责
教育部门:逐级牵头组织“特岗计划”的实施,做好计划申报、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工作。
财政部门:协同各级教育部门做好“特岗计划”各项工作;检查、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特岗计划”;统筹协调经费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具体由省财政负责安排“特岗计划”教师招聘考试、岗前集中培训所需经费;市财政负责指导设岗县落实“特岗计划”由县财政负担的费用;设岗县财政负责落实“特岗计划”教师招聘面试、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等工作经费,并负责统筹落实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中央补助标准部分、特设岗位教师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和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协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本级中小学编制审核、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高校:负责校内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我省21个国贫县农村乡镇(不含县城)初中和中心学校,以初中教师岗位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2009年开始,按人均年1896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8960元的,高出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四、实施原则
(一)各设岗县必须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特岗计划”核定数公开招聘教师。
(二)招聘特岗教师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合理搭配,重点安排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特岗计划”实施期内,设岗县补充新教师,要与清退代课人员相结合,实行进一退一。
(三)为便于管理,公开招聘的“特岗计划”教师岗位设置要相对集中,每年每县平均设岗100人左右,每所学校安排3—5人。
(四)“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与其它途径公开招聘的教师,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统一管理。
五、招聘工作
(一)招聘对象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为主,兼顾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半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年龄在30岁以下(1979年6月1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志愿服务农村基层教育,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应聘初中教师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小学教师具备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服务的岗位学科一致或相近。
3、身体条件符合《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规定要求,并能适应设岗地区工作、生活环境条件。
(三)招聘原则和程序
“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和确定计划。设岗县在设区市“特岗计划”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经县政府同意,提出需求数量和招聘岗位,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确定岗位计划。
2、发布招聘公告。省教育厅分别在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江西教育网、江西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岗位计划、招聘条件和办法、联系方式等,同时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4、资格审查。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校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招聘对象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招聘资格。
5、考试考核。各设岗县(市)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下承担具体考试考核相关工作,并择优聘用。
6、集中培训。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设岗县对已聘用的特岗教师集中培训,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拟聘用特岗教师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7、派遣上岗。按照已确定的录用名单,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聘用人员到岗任教。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参加“特岗计划”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考试考核、体检、培训全部实行免费。
六、保障政策
(一)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用。符合条件的本县生源毕业生,回原籍所在县农村学校任教,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用。
(二)“特岗计划”教师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不实行试用期。
(三)“特岗计划”设岗县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它必要的生活条件。
(四)设岗县统一为“特岗计划”教师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计划”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计划”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六)“特岗计划”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经审核,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负担范围。对不愿留任重新自主择业的,市、县有关部门应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和帮助。
(七)“特岗计划”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属于国家鼓励的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之一。我省招聘的“特岗计划”教师享受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中有关政策待遇。今后,参加各专门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全省教育系统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时,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岗计划”教师。
(八)设岗县教育、财政、劳动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启动时同步研究制订三年后落实编制、待遇方案,报设岗县政府批准,确保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七、教师管理
(一)“特岗计划”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设岗县教育部门与教师签订三年聘任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岗计划”教师纳入所在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统一管理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工资、津贴、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各项政策同等待遇。
(三)“特岗计划”教师在聘期内,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扎实、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岗计划”的实施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督促检查、共同推进。市、县项目办公室要建立特岗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岗教师工作情况和工资待遇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特岗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和政策落实。
(二)关心爱护特设岗位教师。对特设岗位教师要在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积极鼓励他们为农村教育贡献才智。设岗县项目工作办公室要组织乡(镇)及学校有关领导,建立与特岗教师定点定人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特设岗位教师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生活和政策上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政策和意义,动员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积极报名应聘。各地要大力宣传大学毕业生应聘农村教学岗位的优秀典型,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建功立业。
(四)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按照中央四部门文件(教师[2009]1号)精神,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学和小学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含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人员),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和代课人员。请有关市、县结合“特岗计划”的实施,按照创新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的新要求,及时补充合格教师,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解释。